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田*与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友**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望与天津河西区爱康国宾**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河西**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与天津劝**有限公司、天津劝**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翟建军与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