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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付XX等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付XX、崔X请求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付XX、崔X诉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津国土房资准函字(2014)1727号文件对高家楼村转用征收的土地明确说明:“本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用于住宅项目(土地收购整理)建设。请根据批准的用途实施供地,供地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不得用于别墅类禁止用地项目,不得用于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限制用地项目,并及时将已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向我局报备,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三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静海**村委会骗取手续,没有按照呈报给被告的《村民住宅楼开发协议》为村民建设住宅楼,而是改变了批准用途,擅自建设没有经过国家批准的违章建筑“别墅”。本案被告对三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案外人静海**村委会违法建造别墅的事实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默认案外人建造非法别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案外人静海县高家楼村村委会所建的别墅是非法建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张**、付全兴、崔伟并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X、付XX、崔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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