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郑**与刘**、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郑**与被告刘**、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808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刘**、王**于2015年12月22日前共同给付原告王**、郑**代偿的借款本息525387.71元并共同支付自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的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保全费3225元,共计783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2015年12月22日前给付二原告。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刘**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现案件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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