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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限公司与郑**、王**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鸿**限公司因不服黑龙江**人民法院(2010)庆立商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鸿**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属适用法律错误。大庆市**区法院没有级别管辖权。穆长春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的被告,以不适格的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大庆市**区法院审理本案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原审裁定违反《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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