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华诉被告沧州市**有限公司、天津市滨**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泰安韩**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不二知识**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郑**、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天津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定**限公司与天津市**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天津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大*(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