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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经多次沟通无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一辩称: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原、被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庭审中被告认为在原告产后被告对原告的关心不够,表示以后会更加关心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然希望一起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现原、被告仍共同居住生活。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包容理解,协力经营好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系因双方缺乏沟通和包容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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