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与云南帅**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四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云南**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供货款25490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我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将250000.00元案件执行款存入我院账户,要求暂缓发放,因双方当事人还有案件在诉讼,避免执行回转,我院于2014年11月10日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1日我院恢复该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执行款254903.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要求执行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案处理,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昆明**民法院(2014)昆民四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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