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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卢**与马**、王**等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再审申请人马**、卢**与被申请人王**、龙俊霏及龙**(该三人为谭**的法定继承人)、一审第三人云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云南**民法院作出(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P﹥﹤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马**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云南**民法院(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报销部分材料款的收据,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均由谭**提交,该证据为谭**单方伪造。2015年3月12日,本案合伙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光**司将其所保管的真实的《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两份账本及会计凭证交由马**,由马**向人民法院提交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同时,光**司出具了两份证明,其中一份证实该两份账本及会计凭证为该公司保管的真实账本及会计凭证,另一份证实该建设施工中部分工程材料报销单据为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P﹥﹤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卢**申请再审称:卢**在另案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原审中马**、谭**均未提供原始的会计凭证。谭**因病死亡,王**、龙**、龙**作为谭**的继承人在起诉马**及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昆民四初字第683号)中,马**向法庭提交了另外一套《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及相应的原始会计凭证,更能反映合伙期间的账目情况,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原审判决认定谭**代光**司二十工程处支付挖孔砖款160万元、代光**司二十工程处支付钢筋、红砖款及工人工资的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马**在另案中当庭承认,其与谭**相互勾结,在本案中对谭**提供的虚假证据进行认可,并在庭审过程中做了虚假陈述。综上所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本院依法再审。﹤/P﹥﹤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马**对卢**的再审申请未提交书面意见,卢**同意马**的再审申请意见。﹤/P﹥﹤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在本案二审判决后,谭**死亡,其妻王**、其女龙俊霏及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马**、卢**的再审申请提出书面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P﹥﹤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光**司对马**、卢**的再审申请均未提交书面意见。﹤/P﹥﹤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谭**、马**与卢**签订合伙协议,承包光**司二十工程处,承建相关工程,并约定由谭**负责合伙期间的财务。对于谭**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报销部分材料款的收据等证据,马**、卢**和光**司在原审中均发表了质证意见,其中光**司表示对合伙内部证据和账目不清楚。现马**、卢**以光**司提供了真实的账目并证称相关材料报销凭证是伪造的为由,主张原审中谭**提交的相关证据是伪造的,依据光**司提供的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本案系谭**、马**、卢**三人合伙,且三人已经指定具体财务经办人员,光**司并未参加合伙,其持有合伙账目并对合伙内部财务往来情况作出证明,与本案法律关系不符,也与各方在原审诉讼中的陈述不符,故马**、卢**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P﹥﹤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卢**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申请再审,故其据此要求再审的意见不能成立。﹤/P﹥﹤Pstyle=”TEXT-INDENT:21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nt:2.0”class=”MsoNormal”﹥综上,马**、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P﹥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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