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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周与陈*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沙周与被执行人陈*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玉溪**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1、由陈*中共计支付白沙周工程款20万元,其中16万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4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陈*中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工程款,应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白沙周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中已履行了执行款100822.37元,其余执行款,被执行人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沙周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中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4)元法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的,应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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