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沙周与被执行人陈*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陈*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元**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元民一初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1、由被告陈*中向原告白**支付尚欠工程款111380元,扣除总工程款4.32%的税费4811.62元,还应支付工程款106568.38元,利息13001.34元,合计119569.7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支付;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白**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沙周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中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4)元法执字第1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的,应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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