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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宣告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詹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詹某某诉称: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出院后目前仍昏迷不醒,不能言语,无自主功能。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被申请人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起诉请求:1、申请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詹某某作为其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宣告人系夫妻。2014年7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014年12月29日出院。目前呈大脑皮质状态(植物状态),四肢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户口页、结婚证、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治疗终结后目前大脑皮质状态(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詹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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