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平安**司西山支公司与李*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西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1月26日,李*为其所有的云A67720号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2014年2月22日,李*驾驶投保车辆在昆明市国道320线牛街庄强林石化附近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4月16日,李*与死者家属在官渡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确认李*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1800元。李*已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251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李*已按约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李*在保险期间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其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金额并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故李*所诉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支付保险赔偿金251800元。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为2538.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的保险赔偿金251800元超过了交通事故中法定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金额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李*共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51800元,无具体计算方式。死者高**73岁,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7年为162652元,丧葬费为24498.5元,两项合计187150.5元。李*赔偿的费用减去该两项费用后剩余64649.5元。该64649.5元赔偿了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提供如何计算的标准,该三项费用合计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死者家属处理后事的误工费高达1万元,也大大超过了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数额,况且未必能达到上述金额,对于超过法定部分金额,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李*自愿赔偿的,与保险公司无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本院查明

二审中,李**提交《收保管款通知单》及高**户口册、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10万元赔偿款是通过法院执行局赔偿的。高**的死亡赔偿计算合法。经质证,保险公司对《收保管款通知单》的真实性认可,认可赔偿款10万元的支付,但对其他赔偿款支付不认可。对其他3份证据复印件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提交的《收保管款通知单》真实性经保险公司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李**提交的其他证据系复印件,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中,保险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李*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51800元不予认可,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案件事实,并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赔偿责任承担。

本院认为: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诉讼请求涉及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负担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且李*提交了充分有效的实际赔偿依据,有效证明依照合法诉讼程序确定的赔偿金额251800元已经由李*实际赔偿,该款项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对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认可部分赔偿款项标准以及实际赔偿事实,但不提交有效反驳证据,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及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7元,由中国平安**司西山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