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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司与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限公司诉被告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原告**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是昆明**限公司及昆明市官渡区石虎关驾驶员城,并非被告钟*,现在昆明**限公司已被注销,昆明市官渡区石虎关驾驶员城已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未满足起诉的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2元,退还原告昆明**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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