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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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