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