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楚雄**限公司租车行申请执行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陈*给付楚雄**限公司租车行租车费123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元,共计1237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楚雄**限公司租车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