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普洱亚**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9日受理后,因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洱亚**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后应收25元,由原告普洱**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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