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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晏某某变更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晏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与被**某某结婚后于2008年4月11日生育女儿晏*甲,现年8岁,现在石**验小学读二年级。2013年8月18日又生育儿子晏*乙。由于被告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8月3日,被告以二个孩子的抚养权为条件逼迫我与其离婚,当时,迫于无奈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被告未对两个孩子履行抚养义务,被告为偿还公司欠下的巨额债务,整天在外忙于应酬,无暇顾及孩子,将孩子交给年迈的母亲和与其同居的女人,不顾及年幼的孩子的感受。2015年10月28日,被告居然将与其姘居的女人的内裤拿给女儿穿着,让我心如刀绞。我气愤之下将女儿晏*甲领回,至今一直随我生活,由我照顾。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多次与被告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但被告一直不同意将两个孩子变更由我抚养,为维护儿女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个孩子变更由我抚养,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晏*某辩称:原告诉称答辩人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及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以及答辩人没有时间照顾儿女与事实不符。与被告离婚后我已组成了新的家庭,我现在的妻子很通情达理,对两个孩子照顾得很好,我母亲也会帮助我们一起照看孩子,我经营的公司业务很正常,并不像原告诉称的欠下巨额债务,我完全有能力给两个孩子较好的生活环境。女儿晏*甲是被被告在我不在家的情况下骗到楼下强行带回她家的,女儿现在年龄尚小,是被原告花言巧语诱骗走的,我要求按离婚协议的约定,两个孩子仍由我抚养。

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离婚协议一份及离婚证一本;2、女儿晏**的学费、住宿费、医保费、医疗费单据;3、照片若干张;4、童装店销售票据及刷卡票据5张;5、女儿晏**写的材料;6、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邀请函、欠条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后原告为女儿晏**缴纳学费、购买衣服的事实。

被告方**除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5不予认可外,对原告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为被抚养人晏某甲缴纳学费、购买衣服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原告需要证明的目的。

庭审中被告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质证。

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

原被告结婚后于2008年4月11日生育女儿晏*甲,现年8岁,现在石**验小学读二年级。2013年8月18日又生育儿子晏*乙,现年2岁半。2015年8月3日,双方在石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抚养都做了明确约定。其中关于子女的抚养双方约定,两个子女均由被告晏*某抚养。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也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告晏*某现已组成新的家庭,其在石林县城经营着云南驾**有限公司,子女的日常事务大部分由其母亲和现在的妻子照料。2015年10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的妻子将自己的内裤拿给女儿晏*甲穿着,气愤之下便将女儿晏*甲领回,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并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无果,故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且双方也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晏*某由于忙于公司业务,将两个子女交给母亲和现在的妻子照顾,可能会对两个子女产生心理上的障碍,特别是女儿晏**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思维,造成原告对被告抚养子女的态度和能力产生合理质疑,为此,于2015年10月28日将女儿晏**接回自己照顾抚养。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子女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因女儿晏**于2015年10月28日被原告接回后就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故女儿晏**由原告李某某抚养为宜。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的主张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女儿晏*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儿子晏*乙由被告晏*某抚养。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抚养儿子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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