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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015年7,被告人钱某某在担任昆明市鸿亿**水榭小区物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截留物业管理费以及垃圾运输费方式,将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78716元侵吞并用于赌博。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在有期徒刑之间对被告人钱某某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钱某某答辨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所侵占的资金已全部用于赌博,现无力归还。

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被告人钱某某对涉案资金的主观目的在于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被告人钱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钱某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7,被告人钱某某在担任昆明市鸿亿**水榭小区物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截留物业管理费以及垃圾运输费方式,将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78716元侵吞并用于赌博。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钱某某将赃款用于赌博,至今未归还款项给单位,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到。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钱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二、追缴赃款发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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