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2年3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2年3月19日领取结婚证,被告入赘原告家,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朱某某。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自2014年8月以来被告经常赌博,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毫无家庭责任感。2015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婚外情,被告也承认。2015年4月2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开庭前向原告书面保证后,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仍经常在外赌博,夜不归宿。2016年2月10日被告带着孩子离开原告家,并称要起诉离婚。2月16日原告及其父母和亲戚到被告家探望孩子,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告的种种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认识恋爱后,2012年1月7日到被告家订婚,被告家索要彩礼6600元,2012年3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同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患病未怀孕,被告向父母借款46000元用于原告医病,后生育儿子朱某某。婚后被告为原告支付上大专费用5000元,并将积蓄120000元用于原告家中盖房及买家具。2015年被告交给原告253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原告却用去学驾照。被告将积蓄用于原告家开支后,原告嫌弃被告家穷,才编造被告赌博、有婚外情等谎言起诉与被告离婚。困难是暂时的,只要原告正确看待,双方会恩爱到老。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双方是合法夫妻关系。2、《居民户口簿》一本,欲证明原、被告所生婚生子朱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保证书一份,欲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被告向原告承诺不再赌博的事实,并作出对家庭负责的承诺事实,若双方感情不和孩子由原、被告共同抚养,抚养权归原告。4、照片两张,欲证明被告经常与社会人员以挑3P的形式赌博的事实。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1号证据属实,没有异议。2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号证据不是被告亲自所写,整个内容是原告所写,不存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是产生了点矛盾。4号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感情破裂,不能证实被告赌博,不是赌博场所,不认可。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2号证据,被告认可,予以采信。3号证据系被告自己自愿签名,其应知道保证书内容,故对此证据予以采信。4号证据不能单独证实原告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朱*与被告曲某某于2011年11月认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3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2年3月19日在禄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J530128-2012-001188号《结婚证》,被告曲某某入赘原告朱*家,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朱*某。原告朱*曾于2015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曲某某离婚。2015年5月7日被告曲某某签下保证书,保证书载明若双方生活中出现感情不和、婚外情与家暴等情况,婚生子朱*某由双方共同抚养,抚养权归朱*,共同财产均由朱*分配;如以后还有赌博等恶习,将由曲某某自己承担后果,所欠赌债均由曲某某承担;自保证之日起曲某某对家庭负起应负的责任”。原告朱*于被告曲某某签署保证书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原、被告共同回到原告朱*家过春节,后被告曲某某带着孩子回到自己父母家。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四年,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虽曾于2015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双方沟通交流后,被告签下保证书,获得了原告的谅解,双方自愿和好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自原告谅解被告后,被告仍一直赌博。原告对其主张的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未举证证明,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今年原、被告还一起回家过春节。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