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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