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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764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清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5)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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