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玉溪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永芬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玉溪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玉溪玉**限公司以其与自**已针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所涉纠纷无需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玉溪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玉溪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