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云南汇海**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云**开发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玉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开发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签收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人民币25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3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被执行人周**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84150元,由被执行人云**开发有限公司及周**共同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等财产线索得知:被执行人云南汇海**发有限公司、周**除在玉溪市玉湖路26号(磊山大厦)有17个车库及一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对车库及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中法执字第1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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