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马**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冯**偿还叶**借款60000元,因冯**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叶**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叶**借款60000元,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经申请执行人叶**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文品与被执行人冯**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冯**于2015年农历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2015年农历12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冯**仍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冯**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满释放后,被执行人冯**仍未履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叶**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马执字第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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