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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中机**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中机**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4)曲中民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曲靖**民法院作出的(2014)曲中民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二审判决认为中机公司未与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正确的,但将原因规则于罗*而不支持双倍工资是错误的。中机公司未与罗*缴纳社会保险,中机公司未经任何部门审查核实,以公司单方名义就认定罗*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私自处分公司财产,而且未将理由通知工会就强制辞退罗*,中机公司应当依法向罗*支付经济补偿金。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中**司是否应向罗*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罗*自2012年11月23日入职于中**司,任中**司下设的宏**矿矿长职务。2013年10月23日中**司作出处理决定,免去罗*矿长职务并解除聘用。在此期间,宏**矿会计尹**到中**司领取劳动合同书后告之罗*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罗*未积极签订合同。中**司向罗*支付了在职期间的工资,已尽了相应的义务,罗*请求中**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关于中**司是否应向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2013年10月23日,罗*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安全管理不到位,擅自销售废钢铁、废坑木并私藏款项被免去.职务并解除聘用。罗*请求中**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于中**司未与罗*缴纳社保,鉴于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二审判决已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判由中**司一次性支付。罗*要求中**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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