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栾*静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栾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2015)西法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的(2015)西法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4元,由申请人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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