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刘**、刘**与开远市**主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刘**、刘*红诉被告开远市**主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刘**、刘*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刘**、刘**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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