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盘龙**限公司与云南珍**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云南珍**限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盘龙**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盘龙**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被执行人)盘龙**限公司称:被查封的昆明庆云街地块不是本案查封的财产,与本案无关。同时云南**务中心诉异议人(被执行人)盘龙**限公司一案已有(2015)昆民一初字第13号案件正在审理中,对该地块进行了保全,且被查封的其他财产价值已远远大于执行标的,故请求停止评估昆明市庆云街地块土地使用权,暂缓执行(2014)昆民执字第681号案件。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民法院2014年6月30日做出的(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2013)昆民四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盘龙**限公司向云南珍**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0700元及逾期利息。2014年10月27日做出(2014)昆民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盘龙**限公司价值10693234.22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2015年3月26日依据(2015)昆民初一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对盘龙**限公司价值96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盘龙**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庆云街土地证号为昆盘国用(2007)第0154462和位于昆明市庆云街西段北面土地证号为昆盘国用(2005)0138910号的土地使用权,并对该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云南珍**限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盘龙**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所做出的(2014)昆民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涉及本院其它全部案件的全部债务,异议人认为本院查封的标的物价值远远超过执行标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请求暂缓对(2014)昆民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的请求时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暂缓执行的规定办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盘龙**限公司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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