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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中铁**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铁**限公司、中铁一局云桂铁路一分部五公司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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