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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有限公司与云南哨**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哨**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昆明**法院(2015)昆铁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云南哨**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昆明**民法院管辖。遂请求将本案移送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批准昆明**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65号)和《云南**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指定昆明**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云**(2014)88号)中关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云南哨**限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云南哨**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南哨**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云南哨**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昆明**法院(2015)昆铁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已送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昆明**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云南**民法院《云南**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昆明**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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