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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李**、原审第三人张昌运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张昌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建水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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