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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限公司与云南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与被告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奚**,被告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757元减半收取84378.5元,由原告云南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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