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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限公司诉云南**限公司、云南**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二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沧宝航**公司(以下简称宝**司)与被告云**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司)、云南**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二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社**司双江二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宝**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社**司及社**司双江二标段项目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宝航公司以被告社**司、社**司双江二标段项目部已经支付了全部欠款本金1132810元,暂不追究被告社**司、社**司双江二标段项目部的其他民事责任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宝**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准予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沧宝航**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19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1559.5元,由原告临沧宝航**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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