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云**有限公司与昆**汽车驾驶培训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驶培训站(以下简称雄霸培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5日,雄霸培训站与云**司签订了《一汽-大众车辆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约定雄霸培训站以每辆67800元的单价向云**司购买3辆捷达车,交货地点在昆明。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时,合同中补充条款上注明:已付订金60000元(陆万元正)。该合同加盖有双方当事人的印章。现雄霸培训站主张云**司在收取60000元的订金后,未向其交付车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云**司返还雄霸培训站预付的购车订金60000元及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328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销售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雄霸培训站为购车交付的订金60000元,云**司在未交付车辆的情况下理应退还。至于雄霸培训站诉请的利息,因双方并无约定,不予支持。云**司辩称未拖欠雄霸培训站款项,也未收到过订金,与查证事实不符,且云**司也无有效证据证实合同中手写部分系合同签订后才填写的,故对云**司的辩解主张不予采信。至于云**司辩称雄霸培训站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符合客观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云**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雄霸培训站订金60000元;二、驳回雄霸培训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云**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雄霸培训站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先后交易13次,共交易车辆51辆。虽然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5日签订过《销售协议》,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二、《销售协议》第三条第2款对购车款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并明确了云**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双方均未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购车款,雄霸培训站也未向云**司支付过订金,且雄霸培训站也没有提供其支付订金的凭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雄霸培训站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云**司新提交《关于昆**汽车驾驶培训站结算情况说明》及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各1份,欲证明经过总的结算,云**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雄霸培训站退还车款48160元,云**司已经不欠雄霸培训站任何款项。

本院查明

经质证,雄霸培训站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该结算不针对本案,是双方另外的交易,雄霸培训站一审提交的结算单上有说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车辆买卖交易,云**司新提交的证据材料《销售协议》签订及订金收取都不予认可,故云**司新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雄**司也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中,云**司对双方当事人签订《销售协议》以及《销售协议》中的手写内容不认可,认为没有签订《销售协议》,是云**司将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云**司销售人员李**,李**签订该合同并没有报送云**司,云**司没有该合同文本。本院认为,《销售合同》加盖有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云**司认可其公章真实性及代表其签字的经办人员李**系其销售人员,该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依法应确定为云**司及雄霸培训站,云**司不予认可合同上的手写内容,但不能提交有效的反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云**司提出的异议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事实并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司是否应退还雄霸培训站订金6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上明确记载云**司已收雄霸培训站的订金60000元,雄**司主张交付了订金的事实成立。云**司上诉主张《销售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验车完毕后付清购车款至云**司银行账户,双方的所有买卖交易,始终通过非现金方式交付购车款。没有支付凭证,雄**司未实际支付订金。本院认为,《销售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是验车完毕后货款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针对本案《销售协议》并未履行车辆交付,故该约定的付款方式并不针对本案订金支付的情况,云**司的上诉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也缺乏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雄霸培训站交付订金60000元,《销售协议》未作实际履行,雄霸培训站起诉要求云**司退还该订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维持。云**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上诉人云**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