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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