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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王XX诉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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