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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工会诉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工会委托代理人周**、丁**、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2日,经协商后原告将位于华坪**乐部北楼第一层的铺面租赁给被告,约定租期为三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房租为每年72000元,租金每年分两次付清,上半年租金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支付,下半年租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租金的20%即14400元,对以上约定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半年租金36000元,但下半年租金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交纳,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交纳。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判决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归还原告;三、判决被告交纳租金4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5年7月5日我从朋友手里转过工人俱乐部一楼万利来酒水吧经营,我转过来后原告把房租翻了一番。经营该酒水吧我向亲戚朋友借款十一万多,现在酒水吧亏损,我离婚后没有家,与我儿子共同生活,我并非故意拖欠租金,希望原告降低房租,我会努力经营赚钱来支付租金。

本院查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1份,拟证实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金为每年72000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华坪**乐部北楼的第一层铺面租赁给被告经营餐饮,租期为3年(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金为每年72000元,房租每年分两次付清,上半年房租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天内支付,下半年房租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还约定被告需在签订合同之日交付保证金6000元,若被告拖欠房租逾期未交纳1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需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保证金6000元,并支付了上半年租金36000元,但下半年至今的租金一直未支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归还原告,由被告交纳租金4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应按期交纳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上半年(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下半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金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但被告仅在签订协议后支付了上半年租金36000元,下半年租金至今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被告拖欠房租逾期未交纳1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需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被告逾期未交纳租金已超过1个月,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6000元保证金,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已依法确认,原告应将保证金予以退还。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华**工会与被告王*于2014年5月22日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华**工会。

三、限被告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工会支付房租48000元、违约金14400元,扣除原告华**工会应退还被告王*的保证金6000元后,被告王*还需支付人民币564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服判的,本判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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