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其望与云南耀**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昆明迪**限公司、文山超**限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其望诉被告云南耀**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昆明迪**限公司、文山超**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其望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其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其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其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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