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锦诉李向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