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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