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等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徐**、何**、何**、李**、何**、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辩护人师宏元,徐**及辩护人杜*、李**,李**及辩护人方洪林、肖*,何**、何**、何**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徐**、李**等人与被害人贾某某、刘*在昆明市呈贡区福香路44号茶室内打牌时,徐**、李**与被告人何**、张**及何**、何**(后两人另处)以贾某某、刘*打牌出老*为由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威胁索要钱财8000元。在此过程中,何**邀约了被告人徐**、何**、何**参与殴打。后九人将贾某某、刘*带至昆明市呈贡区福香路东侧尽头菜地实施殴打并用刀威胁,又带回茶室继续殴打威胁,直至两被害人被迫答应取钱。当日13时许,徐**、徐**、何**等人陪同贾某某至银行取钱,得到贾某某现金3000元,后又陪同刘*至银行取5000元现金时,因刘*报警,徐**、徐**被抓获,3000元退还给贾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徐**、何**、何**、李**、何**、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何**、何**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有犯罪前科,刘*的5000元尚未脱离其控制。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徐**、何**、李**、张**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何**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徐**、徐**、何**、何**、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李**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没有拿过指控的3000元和5000元,其没有打或威胁过被害人。

张**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到过现场,但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抢过人。

徐**的辩护人认为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徐**没有抢劫故意,使用暴力的程度轻微,徐**主要是想追回其在赌博中输的钱,不宜定为犯罪行为。徐**如实供述,无前科。

徐**的辩护人认为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属于敲诈勒索,徐**是敲诈勒索的帮助犯,敲诈勒索没有实施完毕,是未遂。建议对徐**适用缓刑。

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认为系犯罪未遂,李**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徐**、徐**、何**、何**、李**、何**、张**抢劫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30日14时07分许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刘*称被抢劫,民警随即将徐**、徐**、赵某某控制并当场盘问。

2015年2月3日,民警根据线索分别将何**、何**抓获。

2015年2月4日12时50分许,民警带何力学、何**指认犯罪现场路过呈贡区兴呈路大龙转弯处时,两人称马路对面的一名男子是自己的同案,后民警将李**抓获。

2015年2月28日16时4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将何**抓获。

2015年3月1日10时40分许,民警在何**的指引下赶往昆明市呈贡区古城停车场附近指认现场,行至福香路公厕附近时,何**称路边有个男子是自己的同案。后民警将张**抓获。

(2)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徐**、徐**、何**、何**、李**、何**、张**犯罪时年满18周岁,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李**于2009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26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15年6月28日。

张**于2009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2月14日减刑释放。

(3)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实:云A…3号车所有人为代某某。

2、证人证言。

(1)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22时许他的茶室有人玩三批。0时左右他就先睡了。12时许,甘某某打电话说在茶室玩牌的人作弊,闹了起来,叫他去看一下。他到后见“天城”和另外两个男子在那里,作弊的两人当时不在,“天城”告诉他让作弊的两人赔钱,对方同意赔钱,叫他去做见证。他到那两人在的馆子里,见五、六个人和“天城”在一桌,饭后那两人说身上没有钱,“天城”等三人和他到农信社由年纪大点的人取了3000元交给他,说好由他交给“天城”这边的人,交钱后就让对方走了。接着年轻点的那人说要到农行取,他们来到农行,那个男子进去取钱,他和“天城”在车上等,一会儿有几个穿着制服的警察叫他们下来,把他们带到派出所。

(2)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凌晨4点左右,他因为喝酒无法开车,就到福香路一个茶室看有没有认识的人帮他开车。到后见徐**,他就让徐**帮开车,6时许,徐**开车到他家楼下,徐**的两个朋友“小*”、“大学生”上了他的车睡觉,他回家睡觉。中午1时许,徐**电话就打不通,到晚上才知道车在派出所。云A…3这辆微型车是他的。

3、被害人陈述。

(1)刘*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0日0时许,他、贾某某及七八个不认识的人在步行街巷子一个茶室打牌炸金花,中途不时有人加进来一起打。6点左右,一个男子说贾某某出老千,开始打贾某某,他被打牌的这些人推到房间外面,在房间外面听见里面的人打贾某某,他去敲房间门,敲开后他也被这些人拉进房间里面,在房间里面他和贾某某都被打了。后对方把他和贾某某拉上一辆面包车上,到一个大棚菜地旁边的围墙边,又把他们拉下来打,还叫他们取钱给对方,他们答应取钱,他借到钱之后对方又把他们拉到茶室旁边的一个馆子吃饭,吃了300元,最后是他出的钱,等中午吃完饭以后才拉他们到银行取钱,叫贾某某取3000元,他取5000,他在农行柜台取钱的时候通过取款单叫里面的银行工作人员帮他报警,当时贾某某的钱已经取给对方了,对方把贾某某放走了,里面的工作人员帮他打电话报警。

对方说输了9600元,最后谈成8000元,贾某某出3000元,他出5000元。打他的有八个人,有四人是一起打牌的,有四人是在旁边看的,全部都动手了,在被打的过程中说不拿钱就把他丢进滇池里面喂鱼,还说不给钱就要砍他们的手,对方已经把贾某某拉到茶室外面的一个石坎上把手垫在石坎上面拿了一把很长的大砍刀,说如果不拿钱就要贾某某的命,贾某某答应给钱后又把他拉到茶室石坎上说要砍手,他因为害怕才答应给钱。他们赌博最后他是输了700块左右,他们没有出老千。贾某某在东大河边吃饭时因为怕对方给了钱不认账才特别要求“老*”跟着去取钱的。“老*”是茶室老板。

(2)贾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22时许,他到古城一个茶室玩3批,他看到凌晨五时左右,有个小伙子叫他玩,他也凑进去,当时一共五个人玩,三四个人在旁边看,6时左右他赢了50元左右,他说要回家睡觉。这时玩牌的还有围观的七八个人就说他和另一个贵州男子出老千,不准他们走,叫他们两人赔9500元,不然就将他们的手砍掉,或者把他们丢在滇池里面,他说只有三千元钱。其余几个男子把贵州男子拉到一边叫该男子找钱来赔,讲了一会儿之后有三四个男子开始打那个贵州男子,还有一个较矮的男子抬起茶室的椅子对那个贵州男子头部打了两三下,但是被贵州男子用手挡了。打了一阵后,这三四个男子又折过来打他,当时他的头部、胸部、腿部和手都被打到,打了一阵之后有一个小伙拿出一把一米多长的刀架在他脖子上,叫他赶紧找钱来,然后又拿刀吓唬贵州男子。之后对方又把他们拉到一辆白色面包车上,来到东大河边,下车又打他和贵州男子,叫他们想办法找钱,然后把他的双手拉出来放在路边的一块石头上,有个伙子拿出一把一米多的刀来要砍他的手指,被另外两个男子拉住了。然后对方又过去打贵州男子。打了一阵之后被拉回古城茶室,对方叫贵州男子找5000元,其中有个男子还打电话给贵州男子的亲戚说贵州男子打牌出老千,叫该亲戚赶紧找5000元来,不然要收拾贵州男子。打完电话这七八个男子又来逼他找钱,又对他拳打脚踢,叫他找亲戚借钱,他打了电话没有借到。就这样一直持续到中午的时候他们来到一家馆子吃饭,当时茶室的老板也和他们一起吃,吃完饭全部人开着那辆白色的面包车去一家农村信用社取钱,他进去取了卡上的2000元后来到车上,将身上之前的1000块钱凑凑,拿了3000元给茶室老板,但茶室老板是否将钱给那7、8个男子就不清楚了。他给钱后对方就放他走了,贵州男子继续扣着,他去报警了。他和打他的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他打牌也没有打假牌,牌是对方提供的,他赌的时候只赢了四、五十元钱。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10月29日22时许,他到一个茶室玩牌,李*也在。到30日早8时许,李*发现有两个男子出老千,一个贵州人,另一个年纪大点的是昭通人。后他和李*就叫两人还9千元,另一个男子和茶室里面三四个男子就开始殴打这两个人,两人都没有还手,被茶室里的男子拳打脚踢。他到门口抽烟见两男子拿两把刀进了茶室,这两把刀是从一个身穿红色汗衫的男子车上拿的,他折回茶室去看,看见五六个男子围着两个人,有两个男子拿着刀,威胁出老千的那两个老头赔钱,但是没有说赔多少钱。威胁一阵后一名男子提出去滇池边解决,他们带着两个老头一共十个人左右坐上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由穿红色汗衫的伙子开车,后来才知道叫徐**。他们将这两人拉到古城旁一条土路上,叫两人找9000元钱来赔,并对这两个老头进行殴打,他去踢了年纪大点这个昭通人腿上、身上两脚,李*是否动手没有注意,但是李*站在旁边用言语进行威胁。另外的七八名男子和徐**是一伙的,几人都动手打了两个出老千的男子,其中还有两个男子拿出一把跳刀和一把砍刀来威胁出老千的男子还钱,说还不出来就把手砍了,徐**是否动手打人没注意。打了几分钟后就回到茶室,又叫两人赔钱,但是两人都不赔钱,他们又对两人进行殴打,他对两个老头拳打脚踢,李*对年纪大的那个昭通男子拳打脚踢,其余徐**他们的人中的三四个男子也对两个老头拳打脚踢,打了一阵之后两个老头答应赔钱,昭通男子答应赔3000元,年轻的贵州男子同意赔5000元,他们才停手。到中午全部人带两个被打男子到东大河边一家饭馆吃饭,后昭通男子说要把钱交给茶室老板。要茶室老板当见证人,吃完饭后,他、茶室老板老*、徐**、还有一个“公鸡头”来到集市街旁边的一个农村信用社取钱,昭通男子下车取了钱,将钱拿给茶室老板,他们就放该男子走了,后他们又带着贵州男子来到古**业银行取钱时被警察抓了。他打牌输了1000多元,他和这两个老头之前不认识,也不存在什么矛盾和债务关系。是李*发现两人换牌的,他并没有看见,因为对方出老千,所以要叫对方给9000元补偿。当时一共有八、九个人都动手了,还有两个陌生男子用砍刀威胁,他和李*只是拳打脚踢没有用刀。

(2)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他在一个茶室玩,在旁边看,到24时许,他朋友代某某找他说喝了酒,要送几个朋友去晋宁,让他开下车,他同意了。一个小时后他和代某某开车到呈贡。把车停在茶室边的一条路上,他和代某某在车上睡着。半个多小时“小*”和“大学生”也来到车上睡觉。天亮的时候代某某回家睡觉了,把车留给他们。到10月30日9时许,何**来到车旁找到他们三人说茶室里出了点事。然后他、大学生、小*就来到茶室,看见茶室里的人全部围着两名男子,一个30多岁,一个40多岁。他进去也不知道什么情况,看见何**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去砍年纪较大的男子,但是被旁边的人拉着,后他出来到面包车上,几分钟后茶室里的人押着两名被抢男子到他车上。何**说开车去滇池边收拾,后他们指路带着他到一块空地,把两人拖下车,何**、何**、小*、及另四、五个男子围着年纪较大的男子谈,另一个男子单独把年纪轻的男子拉到一边谈,后大学生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去找何**,后他们就动手打那个年纪较大的男子,他们殴打威逼的主要目的是叫被打男子找钱。打了一阵,全部人又上车,他开车把他们拉到玩牌的茶室,在茶室,何**、何**几个又开始殴打年纪大的这个男子,叫对方找3000元来赔。打了一阵后,这两名被抢的男子答应找钱来赔,然后他们全部人押着两人去找钱,年纪大的这个男子答应赔3000元。吃完饭,两名被抢男子要求茶室老板当见证人,陪同去取钱,然后何**安排他、小*、茶室老板、宣威男子陪着去取钱,后来被抓了。

他们殴打两个男子是因为何**说对方打牌时出老千,让两人找钱来赔,何**、何**、小*及其他几名男子都动手打过,大学生和何**用砍刀威胁过年纪大的男子。

(3)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参与抢劫的有他、小*(何**)、小*的堂弟(何*能)、小*(徐**)、大学生(何力学)、大平头(徐学策)、爆炸头(李**)及两名陌生男子,一共9人参与了。他们抢了两名陌生男子。

(4)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参与殴打、威胁的人有他、何**、小*、小*的表哥、徐**、大平头、爆炸头还有一个不知名的陌生人。一共八个人参与了这个事情。他的绰号叫大学生。

(5)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的内容与徐**的一致。

(6)何**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10月一天晚上他在呈贡古城停车场旁一个茶室里玩牌,他输了一千多元就没有玩,在茶室的沙发上睡觉。徐**、小*、大学生先是看着他们玩,晚上几就出去在微型车上睡觉。凌晨天快亮的时候,打牌的发现两个男子出老千就吵起来,他就出去把徐**、大学生、小*喊起来,他从微型车上拿了一把一米左右的砍刀,一起到茶室,用砍刀比划了下,吵了一会他们就开始殴打两个出老千的男子,当时在场的都打了,他没有打,只是拿刀恐吓。动手的有何天能、猫皮、天*、大学生、小*、平头和平头的朋友、徐**。

(7)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一天晚上20时许,他到呈贡古城停车场旁边一个茶室玩牌,他输了1000多元后就坐在茶室沙发上睡觉。第二天快天亮时,他听见玩牌的吵起来,说那两个年纪大的男子出老千,七八个人围着这两个男子,一人对出老千的两个男子打了两耳光,他冲上去蹬了年纪大的那个出老千的男子身上两脚。后他们上一辆面包车,拉到古城停车场旁的一块空地上,全部人下车后和出老千的男子谈赔钱的事,谈了一阵后他们就对这两个出老千的男子拳打脚踢。后他就回家了。

5、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

何**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他来到古城一家茶室玩,当时“天成”、何**、两个宣威男子及两个男子在玩牌,他睡在沙发上,天快亮的时候,他们几个玩牌的就吵起来,说是有两个男的出老千。两个宣威男子拉着其中出老千年纪大的那个男子打,然后打牌的人就全部围着这两个出老千的男子,何**当时还拿着一把砍刀在那两个出老千的男子面前比划。打了一阵后,说换个地方,全部人把两个出老千的男子拖上车,开车来到茶室旁边一块空地,他是走路过去的,过去的时候看见两个出老千的男子全身是脚印,平头的宣威男子把两个男子带到一边,叫两人找钱,叫出老千里年纪大的那人拿3000,另一个拿5000来赔。但是这两个男的拿不出钱来,就被他们几个打了。后来那两个出老千的就同意拿钱来赔。吃了饭,小强开着车拉着平头和几个男子陪两个出老千的男子去取钱,过了一阵,一个男子跑来说他们被警察抓了。

6、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徐**辨认出赵某某是收人家3000元钱的茶室老板;贾某某是被打然后赔偿3000元钱的那个老头;刘*是让赔钱的年轻男子;徐**是打人并让人赔钱的男子。何力学就是大学生;何**是殴打出千男子的人;何**是殴打出千男子的“小姚”;何天能是一起殴打出千男子的人。

徐**辨认出赵某某是中间收钱的男子;贾某某是被打赔了3000元钱的男子;刘*是被打、要赔5000元钱的男子;徐**是闹起来的时候过来穿红T恤,负责开车还动手打人的男子;何**是动手打出千男子的“公鸡头”,还一起去取钱。

何**辨认出徐**是负责开车的小*,徐**是当天动手打出千男子的陌生男子,还用刀威胁;何**是殴打出千男子的大学生。刘*是被打男子中年纪轻的那个人;贾某某是被打男子中年纪大的,取了3000元钱给茶室老板。张**是殴打出千男子的陌生男子;何**就是“小*”,何天能是小*的堂弟。

何**辨认出刘*是被打男子中年纪轻的那个人;贾某某是被打男子中年纪大的,被自己拖上微型车。徐**是负责开车的人;徐**是当天动手打出千男子并用刀威胁的大平头;何**、张**是殴打出老千男子的人,张**当天穿运动服;何**是“小*”,何天能是小*的亲戚。

李**辨认出徐**是当天穿红色汗衫开车的男子,徐**是当天动手打人的人,何**是当天动手打人陪人取钱的男子,何**是当天动手打人的陌生男子;刘*是被打男子中戴帽子的那个;贾某某是被打的白发男子。

张**辨认出刘*是当晚出老千的年轻男子;贾某某是另一个出老千的男子;徐**是开车的男子;徐**是宣威男子中的一名;李**是另一名宣威男子。

何**辨认出徐**是开车的人;徐**是平头,何**是小耀;何**是大学生;李**是平头的朋友;何天能是他堂弟;张**是猫皮;刘*是出老千男子中年纪轻的那个人;贾某某是出老千男子中年纪大的那个人。

刘*辨认出赵某某是茶室老板,过来收钱的人;与其一起被打然后赔了三千元的男子就是贾某某;徐**是一起打牌然后打了其与贾某某并让他们赔8000元的男子;开车拉人去取钱,并打了贾某某与其,还拿着一把跳刀威胁吓唬,没有参与打牌,但是打得很凶的男子是徐**。

贾某某辨认出赵某某是茶室老板,其将3000元钱拿给他;与其一起打牌,后来扇其耳光让其赔钱的男子是徐**;刘*是与其一起被打并赔偿拿5000元钱的男子;打了他们还拿着一把短刀威胁吓唬他们的男子是徐**。

赵某某辨认出事发当天在茶室玩牌的男子是徐**;事发当天出老千的男子是贾某某、刘*;事发当天开微型车的男子是徐**。

刘*、贾某某、赵某某、徐**辨认笔录中民警将徐**的姓名误录入为徐**。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徐**、徐**辨认出昭通男子取钱的地方位于呈贡**器一楼农村信用社门口,贵州男子取钱的地点位于呈贡**业银行,玩牌的地点位于呈贡区福香路44号,殴打两名出老千男子的地点位于呈贡区福香路东侧尽头菜地边。

何**、何**、李**、何**、张**指认出玩牌的地点位于呈贡区福香路44号,殴打两名出老千男子的地点位于呈贡区福香路东侧尽头空地。何**指认出带帽出老千男子取钱的地点位于呈贡**业银行,白发出老千男子取钱的地点位于呈贡**器一楼农村信用社。

8、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对赵某某身上查获抢劫所得3000元人民币进行扣押,依法对徐**驾驶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为云A…3)、车钥匙一把进行扣押。银灰色面包车及钥匙已发还代某某,3000元现金已发还贾某某。

9、在押人员现实表现登记表。证实:张**在押期间多次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拒不悔改、不服从管教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徐**、何**、何**、李**、何**、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七名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何**、何**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的5000元尚未脱离其控制、张**在押期间有不良表现,以上本院予以注意并酌情判处。综上,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注意。

李**、张**对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系敲诈勒索行为的意见,本院认为,几名被告人以归还赌资为名,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及威胁伤害其身体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且当场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了贾某某的财物,抢劫已经既遂,不应再做未遂评价,未实际占有刘*的5000元可做犯罪情节评价,不予认定为抢劫金额,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徐**、李**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二人在抢劫犯罪中积极参与,不属于辅助或从属地位,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并根据徐**、李**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予以量刑。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

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抢劫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三、被告人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四、被告人何**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五、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前罪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2年12月26日被假释,在假释期内犯新罪,现撤销假释,将前罪剩余刑期二年零六个月零三天与新罪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

六、被告人何**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七、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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