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苏州**场有限公司、苏州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2863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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