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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诉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伙安*,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某某诉称,1973年农历2月,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即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女一子三个子女,至今未办理结婚证。结婚以来,两人关系尚可。因是一工一农家庭,又要养育三个孩子,所以家庭经济条件一向不好。虽说如此,但困难的日子我们都挺过来了。相反,孩子长大后,特别是近七、八年来,被告总是对原告抱怨不停,不是说这里做得不好,就是说那里有错。因我还有点工资。所以家中大项开支都是我承担,现孩子买的房屋我都资助了大笔钱。总之,为了这个家庭,我是力所能及,尽我所能。然而,我所做的一切得不到家人的理解和认可,只要经济一紧张,就怪我无能,不拿钱给家人用,总之我是百般不好。我退休后,大部分时间是在蚌岔居住,做点小生意补贴家用,而被告大多数时间是与孩子在砚山居住,偶尔回一趟老家。被告回到老家就指责我的不是,即使有客人来也是这样,当着客人的面与我争吵,闹得许多人都不愿意到我这里加工东西。更可笑的是,被告污蔑我在外面养女人,天天到被告所说的那个女人家睡。双方一有争执,就报案说我打她。村干部出面解决,要被告拿出证据,被告就东拉西扯,胡言乱语,说不出个所以然,而被告所说的那个女人与其丈夫并没有什么矛盾,且共同在家生活,我怎么可能去她家住过。派出所的也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或到医院检查是否有伤,被告也一样没有证据,也拒绝到医院检查。总之,近几年来,被告一直是无理取闹,使得原告身心疲惫,两人早也分居生活,就是见上被告一面,原告也是十分厌倦,只因两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答辩人韦某某因被答辩人代某某起诉与我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以供法庭参考。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说:答辩人一直无理取闹,使其十分厌倦而请求法院判决准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事实是答辩人于1973年农历2月与被答辩人结为夫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然是正式的合法夫妻,结婚后丈夫在砚山县供电所工作,妻子在家当农民,养育了两女一子三个孩子,并且都已长大成人。大女儿代*在上海居住,全家人的穿戴都是代*买给;二女儿代昌会在富宁县剥隘镇,对家人也好,经常给家人钱、物;被答辩人也得到了儿女们很多物质和精神上的关爱。儿子代*1982年出生,到现在还没有成家,原因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的影响,而要往后推移时间。四十多年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照管儿女、辛劳持家,把儿女抚养成人,使家庭过上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日子。被答辩人之所以要与被答辩人闹离婚,是因为第三者的插足,致使被答辩人将感情放在了第三者身上所致,实际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如果夫妻没有感情,那怎么双方过了四十多年,怎么把大女儿供到昆明读中专?怎么将儿女们都养大成人呢?所以,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支持答辩人的合理请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帮助我们夫妻调解,让我们重归于好,如若被答辩人不同意和好,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被答辩人是一个没有主见的老实人,只是受第三者的蒙骗才来与答辩人闹离婚。我们夫妻俩辛劳苦得满家满当的财产和均已长大成人的儿女,要一家人和和气气的在一起过日子是我们母女的心愿,只是原告受贪图他的退休工资的第三者蒙骗才做出此决定要与我离婚。所以,我恳请法院帮助我们家做被答辩人的工作,我不计较他以前的过错,要其回心转意重归于好,如若不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八嘎**委员会的证明一份,以证实双方结婚的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有异议,认为结婚时间是1973年,但对生育子女的情况无异议。

被告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73年农历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双方于1975年农历11月28日生育长女代某甲,现在上海居住;1977年农历3月18日生育次女代某乙,现在富宁县居住;1982年农历正月15日生育长子代某丙,现在公司工作。2014年4月22日,原告以被告一直无理取闹,使得原告身心疲惫,就是见上被告一面,原告也是十分厌倦,只因两人存在婚姻关系,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坚持要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代某某与被**某某于1973年农历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属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四十多年,生育了子女,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为搞好家庭生活和把子女抚养成人,双方都付出了较多的心血,双方已从青年逐渐步入到了老年,少是夫妻老是伴,双方应相互体贴、相互理解。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对双方的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其夫妻感情现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克服自己的缺点,相互体贴对方,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代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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