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被告黄**、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本案保全标的为130万元【保全查封黄**、陈**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20076551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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