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周**因与被上诉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周**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周**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薛**、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