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信陈翠芬颜子清汤云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元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陈**、颜**、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陈**、颜**、汤**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元月19日经xxx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晋宁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颜**、汤**于2016年2月5日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贰拾伍万元正(¥2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贰拾伍万元正(¥250000元);

二、如颜**、汤**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则自2017年1月1日起由颜**、汤**支付张*、陈**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裁定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本裁定书生效后,未按本裁定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