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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岩砍与被告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岩砍与被告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岩砍未到庭,原告叶*及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岩砍诉称,原、被告均系孟连县富岩镇等嘎拉村村民,被告岩*系原告岩砍的亲叔叔。2014年5月,被告岩*认为原告岩砍陷害其运输毒品,在原告不在家期间,通过威胁原告母亲的方式将原告房屋钥匙拿到手自行打开原告房屋,将原告房屋及室内财产强占后私自变卖给岩东。2014年6月,原告岩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在这期间,原告委托律师找到孟连县富岩镇等嘎拉村干部,在富**派出所参与下进行调解,希望被告返还侵占房屋及室内全部财产,遭被告拒绝。之后经公安机关多次做工作,被告仍然拒不返还。为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侵占原告房屋以及其他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岩*辩称,被告不是恶意占有、出卖二原告房屋。2014年4+月24日,二原告以帮助被告女儿叶满治病为由,将120多克麻黄素放在被告女儿病历袋中来运输,导致被告无辜被公安机关羁押28天,延误被告女儿疾病治疗,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被释放后找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因二原告跑到缅甸联邦邦康市躲避,后经小组调解,二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2万元。因被告女儿治病急需用钱,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通过小组组长,按市场价5万元将二原告房屋卖给岩*,并按风俗习惯开支2万元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小组按风俗习惯开会决定由二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2万元,现原告岩*被判刑12年,等其被释放后,被告还要追究7万元。综上,被告卖二原告房屋不存在恶意,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岩*占有二原告房屋等财产的行为是否对二原告构成了侵权。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叶*、岩砍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一、《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6份。以此证实二原告的身份及家庭情况。

证据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复印件各6份,以此证实:1、被告岩*非法侵占二原告房屋及其它财产的事实;2被告岩*将侵占房屋及其它财产非法变卖给岩*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岩*对二原告所举两组证据的形式、来源、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被告岩*对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5)孟*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普中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各一份。

经质证,原、被告对法院调取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

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两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证据一是公安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能够证实二原告的身份及家庭情况;证据二是孟连县公安局富岩边防派出所对涉案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能够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均为孟连县富岩镇等嘎拉村居民,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岩*与原告岩*系叔侄关系。2014年4月23日,原告岩*欲将毒品运输至孟连县富岩镇,在得知被告岩*要带女儿叶*到孟**医院看病后,便告诉被告岩*可帮忙找医生为叶*治病,并将毒品装入叶*X光片的袋子内递给被告岩*,被告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过袋子装入其背包后放到所骑的摩托车货框前往孟连,当行至孟连县富岩镇等嘎拉村1公理处时,被正在查缉的孟连县公安局富**派出所民警查获了袋中毒品,被告岩*受到富**派出所民警的审查。对此,被告岩*认为其遭原告岩*陷害,延误了女儿治病,回家后欲找原告岩*索赔,因原告岩*、叶*跑到缅甸联邦邦康市躲避,被告岩*便擅自以佤族习俗将二原告位于孟连县富岩镇等嘎拉村民委员会莫口中寨组的房屋一间、摩托车两辆、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太阳能一个、柴火五车,以及二原告向岩*承包管理的橡胶树的承包经营权占有,并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了岩东。2014年7月3日,原告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2月26日,原告岩*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之后,二原告委托律师要求被告岩*返还侵占财产,经孟连县富岩镇等嘎拉村干部和富**派出所多次调解,被告岩*均拒绝返还。为此,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岩*向岩*出售的二原告房屋一间、摩托车两辆、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太阳能一个、柴火五车,岩*已于2015年5月返还给了被告岩*,对被告岩*处理给岩*的二原告向岩*承包管理的橡胶树的承包经营权,岩*于本案庭审过程中交还给了被告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源于原告岩砍在被告岩*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毒品交由被告岩*携带运输,被孟连县公安局富岩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岩*受到审查所致。被告岩*以此认为其遭到原告岩砍陷害,延误女儿治病,在欲求二原告给予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其未经二原告同意,也未经法定程序,便擅自以民族风俗习惯占有二原告的财产,经二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均予拒绝,被告岩*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被告岩*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请求被告岩*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岩*辩称其占有、出售二原告房屋等财产的行为非恶意行为,其是通过小组调解获得赔偿后,按佤族礼节取得二原告房屋等财产的,该答辩主张因被告岩*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岩砍位于孟连县富岩镇等嘎拉村民委员会莫口中寨组的房屋一间、摩托车两辆、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太阳能一个、柴火五车。

二、被告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岩砍向岩塔承包管理的橡胶树的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757元,由被告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胡++兵

审++判++员+++李**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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