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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孟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2015)孟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孟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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