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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9月9日在在石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属于再婚。2014年12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婚后被告就出去打麻将,将结婚收的彩礼钱全部输光才回家,被告一直在KTV、足疗会所等场所上班,经常夜不归宿,我父母生病也不管不顾还恶语相加。我与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吵架至今无子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万某某经传票传唤及电话催促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原告杨某某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证实双方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2、户口册。证实杨某某于2010年9月27日与其父母分户。3、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万某某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某某未出庭质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9月9日在在石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杨某某系初婚,被**某某属于再婚。2014年12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婚后夫妻双方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加之原告杨某某不同意被**某某在KTV、足疗传扬上班,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张席梦思床、一个五门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视柜、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现金、存款、债务、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将根据财产的形成情况予以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张席梦思床、一个五门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视柜、一台电视机归原告杨某某所有,一个电冰箱归被告万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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