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624421.00元、未受偿人民币1624421.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7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