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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马某某、马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马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蒲光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马某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基本情况

一、借款合同的签订:2012年11月11日由被告马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马某某2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之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该借款系被告马某某向原告所借款项,但是被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2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有无实际足额支付借款本金:2012年11月11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借款期限:2012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由于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为两年,该借款期限已至,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有无利息的约定:无。

本案中,原、被告对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无约定,但是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损失的费用,以中**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起算时间,基于上述第三项的认定,自2014年11月12日起被告存在逾期还款行为,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

五、有无偿还部分借款本金:没有。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某某、马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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