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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同村人徐某某家有宿怨,在宣威市双河乡梨树坪村委会月亮田村捡到一个敌敌畏瓶子,为报复徐某某家,被告人黄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麦子和敌敌畏混合在一起,将麦子撒在徐某某家猪圈周围的地上时,当场被徐某某发现,经鉴定,黄某某双手擦拭及撒在徐某某家猪圈旁的麦子中都含有敌敌畏。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属临时起意的偶然性犯罪,其犯罪目的只想侵害牲畜;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其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村人徐某某家有积怨,其在宣威市双河乡梨树坪村委会月亮田村捡到一个装有敌敌畏的瓶子,后带回家中。2015年11月28日7时许,黄某某为报复徐某某家,从家里拿了一把麦子与敌敌畏混合在一起,将麦子撒在徐某某家猪圈周围的地上,意图毒害徐某某家饲养的牲畜,当场被徐某某发现。2015年12月1日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双手擦拭及撒在徐某某家猪圈旁的麦子中都含有敌敌畏。徐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提取笔录,徐某某的陈述记录,证人刘某某、秦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理化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记录相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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